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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肃评估纪律 进一步提高评建工作实效的通知(教高厅(2004)17号)

发布时间:2016年09月06日 来源:教育部网站 作者:本科教学工作评建网 浏览次数: 【字体:

各有关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部党组关于认真做好高校本科教学评估工作的指示精神,进一步规范和改进评估工作,提高评估工作实效,保证评估工作持续健康发展,在继续执行好《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教学评估纪律的通知》(教高厅(2004)17号)要求的基础上,现就做好2007年参评高校评估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注重工作实效,避免形式主义。

1.不搞迎评演练等有可能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活动;

2.不举行评估开幕式,简化评估汇报会程序;

3.不邀请省部级领导专门会见评估专家组成员、出席评估汇报会;

4.不为评估准备专场文艺演出,在专家考察评估期间不举行任何形式的艺术节、文化节等大型活动。

二、坚持实事求是,杜绝弄虚作假。

1.学校自评报告等相关评估材料中引用的数据要保证真实可靠,与上报教育部的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和基本办学条件数据相符;自评报告要在教育部专家组进校考察前两周在本校校园网公布;

2.保证教学数据与教学文件的原始性与真实性,不虚构、不编造。不得修改及补做以往的毕业(设计)论文和试卷。

三、接待专家从简,避免铺张浪费。

1.接待工作一律从简,不搞繁文缛节。接站、送站及在校内不得举行诸如献花等形式的隆重欢迎活动;

2.专家组进校一律住校属招待所(宾馆),参评学校如无招待所,可就近安排三星级(含)以下标准的宾馆住宿,不得超标安排;

3.评估专家一律在校内用餐(安排1-2次在学生食堂用餐),不准在校外安排宴请;

4.不得安排与评估工作无关的考察或联谊等活动;

5.坚持节俭、注重实效的原则安排专家交通用车和配备相应工作人员。

四、严格评估纪律,维护评估秩序

1.教育部正式公布进校考察评估的专家组成员名单后,参评学校不得当面拜访专家组成员,具体工作的衔接,可通过通讯方式与专家、专家组秘书或组长进行协调;

2.在专家考察结束至教学工作评估专家委员会审议会结束前,参评学校不得拜访专家委员会委员,不得邀请评估专家组成员和评估专家委员会委员到校访问、讲学、作辅导评估工作报告等;

3.参评学校不得向评估专家赠送礼品和礼金,或变相发放补贴,不得与评估专家发生任何经济往来。教育部设立评估专项经费,用于支付评估专家组成员的评审费和交通费。以上费用均由专家组秘书负责登记、造表和发放。

五、教育部将在评估期间主要依靠评估专家,必要时委派观察员或督察员检查各校对本通知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弄虚作假、形式主义和铺张浪费等行为。对于违反本通知精神的学校,一经核实,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请各高校、单位和个人加强对本通知执行情况的监督,有关情况,可直接向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反映。

评估中心电话:010-58581451、58581449;

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

二OO七年三月三十日

严肃评估纪律 进一步提高评建工作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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