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st365网页版登录官网毕业设计(论文)作假行为认定与处理办法
1目的
为规范毕业设计(论文)管理,推进良好学风建设,严肃处理毕业设计(论文)作假行为,提高毕业设计(论文)质量,学校依据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等文件,按照best365网页版登录官网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攻读学校学士学位的本科生撰写的以学校为著作权人单位的毕业设计(论文),以及参与毕业设计工作的相关学院及指导教师。
3术语
毕业设计(论文)作假行为是指毕业设计(论文)中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
抄袭是指在毕业设计(论文)中对于原著未经或基本未经修改的抄录,或者照搬他人已发表或者未发表的作品原文而不注明出处的行为。
剽窃是指不正当使用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等行为,包括以他人的成果作为自己设计(论文)的主题或者核心部分,或者使用他人成果不注明出处的行为。
4内容
4.1基本要求
4.1.1各学院对本科学生毕业设计(论文)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作为毕业设计(论文)作假行为的基本认定依据。
4.1.2学位申请人应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毕业设计(论文),独立进行研究并取得成果,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的作品内容。
4.1.3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毕业设计(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毕业设计(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4.2毕业设计(论文)作假行为情形
4.2.1购买、出售毕业设计(论文)或者组织毕业设计(论文)销售活动的;
4.2.2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毕业设计(论文)或者组织毕业设计(论文)代写的;
4.2.3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4.2.4伪造数据的;
4.2.5有其他毕业设计(论文)作假较严重行为的。
4.3论文检测流程
论文检测对象为毕业设计(论文)的正文。
4.3.1学生自测:本科毕业生可进入学校指定平台实施检测,学生必须在学院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自测工作,并下载检测报告(对比报告)。
4.3.2指导教师审核:检测报告交指导教师,指导教师负责确保论文定稿和查重报告所检论文是否一致,并在检测报告首页签字确认。
4.3.3学院检测:论文定稿(含检测报告)电子版在答辩前由指导教师提交学院,由学院抽查,抽查比例一般不少于10%。
4.3.4检测结果建议
检测结果 | 性质初步认定 |
R≤30% | 通过检测 |
30%<R<50% | 疑似有抄袭行为 |
R≥50% | 疑似有严重抄袭行为 |
注:R为文字复制比,是指被检测论文与非本人学术成果的文字重合字数占全文的百分比。
4.3.5在最终定稿提交学院审核时,仍未提交毕业论文定稿或者仍不通过的学生不准参加毕业设计(论文)答辩,需延迟毕业。
4.4认定程序
4.4.1认定机构
教务部负责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作假认定的组织与管理工作,解决复议及存在争议的事宜。校学风建设委员会负责受理毕业设计(论文)作假行为的调查工作。
4.4.2认定程序
(1)在发现毕业设计(论文)存在涉嫌作假行为后,先由当事人所在学院进行初步调查、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学院填写《学生毕业设计(论文)作假行为调查与认定表》交教务部。
(2)教务部核实情况后将相关材料交由学风建设委员会,学风建设委员会按照相关制度开展独立调查,必要时可聘请校外专家参与调查认定工作。学风建设委员会在做出调查结论之前,应听取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理由和证据,应当予以核实。
(3)学风建设委员会根据调查结果、认定结论进行审查确认,本科毕业生、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作出处理决定。对于非学风建设委员职责权限范围的事项,提出相应处理建议提交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
(4)调查、处理工作的相关人员与当事人有特殊利益关系的,调查及处理期间应予回避。
4.4.3学生申述与申辩
(1)学校对作假行为的处理决定书应在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无法直接送达本人的,采用校内公告送达的方式,自公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后即视为送达。
(2)当事人因对作假行为认定结论有异议而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的5 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学校对认定结论进行复核,如当事人对复核结论仍然不服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或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4.5论文认定结果处理办法
4.5.1学位申请人员的毕业设计(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校可依相关程序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学校可依法依规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 年内,学校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学校将向社会公布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并通过“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备案信息平台”报教育部备案。
4.5.2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学校在读学生的,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学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学校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4.5.3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校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导师资格,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4.5.4二级学院管理混乱,存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学生达三人次以上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校将予以通报批评,核减其相应学科、专业的招生计划,并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学院负责人给予相应的处分。
5附则
5.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科研管理部、教务部负责解释。
6附件
附件1.best365网页版登录官网学生毕业设计(论文)作假行为调查与认定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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