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十四五”时期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
“十四五”时期是我国“两个一百年”发展的交汇期,是实现 2035教育现代化目标的关键期,是高等教育进入普及化阶段的 发展期,也是建设高质量高等教育体系的加速期。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计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要 求,加快构建更加多元、更高质量的高等教育体系,现就“十四五”时期高等学校设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准确把握高等教育的服务面向、阶段特征、时代要求和发展规律,坚持稳中有进、坚持区域协调、坚持多元特色、坚持规范有序,通过统筹资源配置、合理调控规模、严把设置质量,切实推动高校设置工作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服务高等教育区域布局优化、服务解决高等教育现实问题、服务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多样化优质高等教育的需求,努力建设高等教育强国。
二、基本原则
1.合理规划、强化约束。以高质量发展为主线,从严控制设置数量,坚持规划先行,强化规划的严肃性、约束性。系统分析现有高等教育资源的规模、结构、类型,编制“十四五"时期高校设置规划,未纳入规划的高校设置事项原则上不受理申报。
2.严格标准、规范程序。严格遵循高校设置标准,坚持按程序、有节奏开展设置工作。依法依规推进科学民主决策,完善专家考察评议机制,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探索第三方评价机制,促进新设高校提质增效,确保高校设置质量。
3.准确定位、突出特色。面向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类型和层次的需求,综合办学历史、基础条件和学科专业优势等,引导高校进一步明确办学定位、注重内涵发展。原则上,职业教育学校不转为普通教育学校、特色学校不变为综合学校、中等职业学 校不升为高等职业学校。
4.统筹布局、适当倾斜。统筹考虑国家整体发展需要,促进高等教育发展相对滞后的区域补短板、强基础。适当倾斜支持西部、少数民族地区高等教育发展;引导高等教育资源在省域内向人口集聚且有较好办学支撑基础的地级市延伸。对于涉及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高校,在深入论证后,可予以特殊考虑。
三、主要政策
1.积极稳妥推进独立学院转设。把独立学院转设作为高校设置工作的重要任务,坚持“一校一策”,平稳有序、好中快进推动转设。转设事项优先纳入规划,制定转设方案要科学民主决策、做好风险评估,成熟一所、申报一所。确保校园独立、财务独立、师资独立,且满足基本办学条件的基础上,可适当放宽生均土地、校舍面积及生师比要求先行转设,并设两年办学条件提升期继续完善办学条件。提升期结束后,按办学条件重新核定招生规模。
2.引导普通本科高校高质量发展。加强政策引导和资源配置,合理调控普通本科高校增量,注重优化存量。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新建、分立、资源整合等方式,设置质量高、特色强、规模适度的普通本科高校。积极探索以捐资、设立基金会等方式举办普通本科高校。支持少量办学历史悠久、质量优质、效益明显, 区域特别是中西部地区发展急需的师范、医学、公安类高等专科学校升格为普通本科高校。避免贪大求全、盲目扩张,严格把握“学院”更名“大学”的条件,从严控制同层次更名。
3.增强高等职业教育适应性。新增专科层次职业学校主要向配置薄弱的地区布局,鼓励行业、企业参与办学,实现产教深度融合。符合条件、专业设置合理的技师学院,可在纳入规划后,按照标准和程序设置为高等职业学校,坚持一校一名,名称须体现行业以及职业教育特色。聚焦关键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区域,以优质高等职业学校为基础,稳步发展本科层次职业学校,坚持高标准、高起点,严把质量关,逐步完善学校和专业设置标准、专业目录、学位授予以及评价机制等,引导学校坚持职业属性,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办学。
4.有序推进中(境)外合作办学。支持经济条件好、高等教育基础强、有迫切需求的地区依法发展中(境)外合作办学。举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境)外合作办学机构,应纳入省级“十四五”高校设置规划。
5.规范调整成人高等学校。对于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已停招多年、无在校生的,在确保平稳的前提下,可依法申请终止办学、撤销建制;布局合理、办学基础扎实、符合有关设置条件的,可在纳入规划后,改制为其他高等学校特别是高等职业学校;具有开展非学历教育基础的,可根据当地需求和自身特色转为非学历继续教育机构。
6.从严控制高校异地办学。不鼓励、不支持高校跨省开展异地办学,特别是严控部委所属高校、中西部高校在东部地区跨省开展异地办学,原则上不审批设立跨省异地校区。确需设立省内异地校区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统筹,纳入本省高校设置规划,严控数量、严把条件,按照隶属关系履行审批程序。对于现存的高校异地校区,本着平稳有序的原则逐步清理规范。新申报设置的学校,须不存在跨省异地校区。
四、工作要求
1.科学编制髙校设置规划。各省(区、市)要结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战略,立足长远,本着对历史负责任的态度,综合研究区域内现有高等教育资源布局结构,统筹考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毕业生就业状况、适龄人口变化、经费投入保障、学科专业布局、师资结构和水平,分析短板、优势及未来增长空间,对高校设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发展规划进行科学系统的论证,做好本省(区、市)的“十四五”高校设置规划。各省编制的规划草案由教育部委托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以下简称“高评委”)评议,根据评议反馈意见进行调整,由省级人民政府印发并经教育部备案后,作为受理申报的依据。“十四五”中期,经评估后按程序可对规划进行一次微调。
2.规范本科学校申报审批。按照“逐年实施、集中受理、分批考察”开展本科学校设置审批工作,申报时间为每年7月1日至8月31日。各省(区、市)根据规划,严格把控节奏,对条件成熟的设置事项在省内公示后申报。教育部对申报事项形式审查通过后,委托高评委开展考察和评议,根据评议意见进行审议,公示10个工作日后再完成审批。
3.完善专科学校备案制度。省级人民政府依法审批设置专科学校,一般应集中审批,并按要求进行备案。教育部每年3月和9月分两次集中受理备案文件,其他时间原则上不再受理。提交备案的学校应纳入设置规划、达到设置标准、符合命名规定以及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
4.强化专家决策咨询作用。“十四五”时期,组建新一届高评委,进一步发挥高评委服务决策的谋划职能、指导区域发展和学校建议的自已咨议职能、把关高校设置的审评职能。高评委专家深度参与全国高校设置的规划论证、考察评议、指导检查等工作。各省(区、市)的本科高校设置论证工作需有本省(区、市)全国高评委专家参与。
5.切实做好高校设置保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纪律要求开展高校设置工作,确保客观公正、廉洁高效。要保证高校设置申报、备案材料真实有效,防止弄虚作假;要严格执行考察回避、保密等纪律,杜绝不正之风;要加强风险评估和舆情研判,未经审批的设置事项不得擅自对外宣传,严防炒作,积极营造风清气正的工作环境。
教育部
2021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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